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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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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用车用餐实施办法

发布时间:2013-09-29    作者:    来源:     浏览次数:


第一条  保证学院正常工作用车与用餐。

第二条  对各类接待的用餐标准,按正高每人80元/天,中级以上每人60元/天,院内宴请最高标准(含酒水)不得超过400元/桌。

第三条  公司每次宴请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三人。

第四条  所有公务用车用餐由办公室统一安排。由教学经理同意的实习用车,由办公室负责,经费从实习经费中出;讲座报告原则上分校区进行,不予派车。宴请要详细记录宴请的目的、客人单位及名单、陪餐人员名单。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提前申请者,事后必须向办公室详细通告情况,未按规定执行者,办公室可拒绝结帐。原则上各系不宴请,如果要宴请,必须报经理审批,其经费从各系经费中支出。

第五条  用餐标准不超过400元/桌和公里数不超过50公里/趟,应向主管行政副经理申请,超过500元/餐,公里数超过50公里/趟,应向经理申请,征得许可后方可实行。因公误餐,不分职务高低,一律按每人10元/餐开支。

第六条  每学期由办公室对用车、用餐情况进行统计,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,必要时向全院教职工通报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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